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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燃气管道保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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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在建项目燃气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设施工活动造成燃气管线破坏,特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在建项目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

  第二条本文所称燃气管道,均指《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中规定的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二、具体规定

  (一)各方职责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油气管道保护负总责,在开工前查询地下油气管道,组织签订四方协议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动土作业前牵头组织落实“一张表”制度、“6个100%”要求,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地下管线安全保护“6个100%”,做好油气管道标志标识维护工作,采取覆盖钢板、设置警戒范围、临时包封等硬隔离措施,做好现场动态巡查,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五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动土作业方案,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动土作业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条勘察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对地下油气管道进行探测、精探,探明具体管位。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精确的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图,在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和保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管线信息排查与备案

  第八条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括钻探、机械挖掘、爆破的施工活动,直属单位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提供燃气管道现状资料。

  第九条勘察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探、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必须向城建档案、规划国土等部门或管道燃气企业查询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现状资料。

  第十条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工程开工前,利用市住建局“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系统”,提交计划钻孔坐标信息,查询地下管线设施,在获取查询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在建项目拟施工活动区域经查询确认处于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的,直属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直属单位应指定人员第一时间将上述安全保护协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等信息上传至我署“E工务APP”相关模块备案。

  (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燃气管道企业,且挖掘作业必须在管道燃气企业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下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各种材料物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大面积开挖前应人工挖探沟。探沟开挖完毕对燃气管线测量坐标与高程,经各方确认后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若因施工需要,导致燃气管道局部被挖出,应采取妥善措施将暴露管线包裹,避免管线长期暴晒。

  第十七条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及时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通知管道燃气企业联系人,并根据影响范围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知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组织附近人员疏散,救治受伤人员,向110和管道燃气企业报警并按事故级别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知建设、监理和管道燃气企业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在保障人员安全前提下,协助前来应急抢修的管道燃气企业设立抢修通道,安排人员协调交通,方便抢修车进入事故现场。

  三、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在开展涉燃气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并造成燃气管道破坏或险情发生,或受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视同触发《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判定导则》,须依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严格处置。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2021年12月27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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