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体原则
定标委员会投票应当遵循“优中选低价、低价中选优”原则,体现“兼顾择优与竞价”的政府工程价值导向。
第二条 定标票选范围
定标票选范围确定方式包括(过多投标单位定标淘汰环节不适用):
(一)采用“票选抽签法(含票选权重抽签法)、一次票决法、票决低价法”定标的项目,定标票选范围确定方法:
1.第一步:剔除若干名投标报价最低单位,原则如下:
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单位数量为10-15家时,剔除1个最低投标报价单位;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单位超过15家时,在定标会现场通过抽签随机确定剔除1或2或3个最低投标报价单位;进入定标环节投标单位不足10家时不剔除最低投标报价单位。
2.第二步:在余下单位中划定票选范围,原则为: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前2/3数量并最低不少于4家的投标人为投票范围(取整原则为“四舍五入”,后同)。
(二)服务类招标项目票选范围为进入定标环节的全部单位;
(三)定标票选范围的实名推荐增补
按《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定标票选范围增补实名推荐规定》,在上述划定的定标票选范围之外,相关部门或人员可以以书面实名推荐的方式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投标单位增补到定标票选范围中(附推荐材料)。
(四)对特殊招标项目,署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决策了票选范围划定原则的优先按决议内容执行。
第三条 投票规定
(一)排除性规定
进入票选范围的投标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被禁止推荐或应当优先淘汰,此种情形下一般不对已划定的票选范围进行重新划定或递补空缺。
1.经规定程序被认定为恶性竞价的;
2.经规定程序被认定为无履约能力的;
3.在定标材料中列有否决性意见的;
4.被我署处“书面严重警告”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处于有效期内的。
(二)“过多投标单位淘汰”定标的投票顺序性规定
“过多投标单位淘汰”的定标票选采用“一次票决”方式,入围评标单位的推荐原则为:
第一,实现政府工程承包商分级的招标类别,包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招标项目(EPC、DB参照使用)、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类招标项目、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类招标项目,进入评标单位优先推荐原则为: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注:1.中标后弃标的视为有中标记录;2.联合体投标人的分类分级等级,以联合体单位中的较高等级作为联合体等级;3.联合体投标人的中标记录,以分级等级较高企业的中标记录(相等时合并计入)为准。
(2)建筑装修装饰专业
(3)电子与智能化专业
第二,按前述原则推荐后入围评标环节家数仍不足的,综合工务署履约情况、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工务署投标企业信息库收录的企业业绩信息择优推荐。
未实现政府工程承包商分级的其他招标类别,进入评标单位优先推荐原则依序为:
一是优先选择在我署(含直属单位)拥有良好履约经验的企业入围;
二是优先选择资质较高企业入围;
三是参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投标企业信息库收录的企业业绩信息,择优推荐入围企业。
(三)定标票选范围中进行“定标投票”的规定
1.建筑工程总承包类招标项目(含EPC、DB、施工总承包),最终定标票选优先推荐原则为:
注:1.中标后弃标的视为有中标记录;2.联合体投标人的分类分级等级,以联合体单位中的较高等级作为联合体等级;3.联合体投标人的中标记录,以分级等级较高企业的中标记录(相等时合并计入)为准。
2.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类招标项目,最终定标票选优先推荐原则为A+、A等级企业优先。
3.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类招标项目,最终定标票选优先推荐原则为A+、A等级企业优先。
4.服务类招标项目和采用“票选抽签法、一次票决法、票决低价法”定标的项目,定标委员依据投标响应情况,结合投标文件复核结论、履约评价信息、质量安全文明评比排名、投标业绩、企业资质等信息,在票选范围内自主投票;
5.“采用一次票决法定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的特别要求:在投票范围内,定标委员不得选择报价最高(含报价相等)的单位。
6.对特殊招标项目,署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决策了投票原则的优先按决议内容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投票过程中出现得票数相同的,应通过对得票相同单位增加一轮投票确定排序;
2.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全体定标委员共同讨论后做出决议。
第四条 定标监督
1.按评定分离政策文件实行定标监督,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监督和检查有关定标工作;
2.定标会应建立档案,相关资料原件及时归档;
3.定标投票情况应及时录入工务署定标数据库。
第五条 保密要求
定标资料、定标委员名单及其他定标事项在定标完成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定标规则的定标委员和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发布生效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以署招标决策机构审定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