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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1-2023年度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30 15:56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工务署2021年至2023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二)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三)服务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

  (四)服务范围及内容:

  1、人员派驻

  投标人需派驻1名工作人员驻点工作,驻点人员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法律、中文、工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需提供简历并参加面试,派驻人员一经确定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2、提供法律信息

  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招标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要,主动向招标人提供和介绍与招标人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2)深入了解和掌握招标人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事务,积极、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

  (3)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对招标人法律事务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3、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协助招标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招标人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培训,不定期向招标人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必要时应招标人要求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讲座。

  4、协助招标人处理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1)就招标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4)协助招标人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招标人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5)参与招标人的约谈、谈判等事宜,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6)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为招标人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评估;

  (8)应招标人要求出席有关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9)应招标人要求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10)代招标人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1)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应邀为招标人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13)参与处理招标人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争议或其他纠纷,参加案件讨论会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招标人进行必要的调解、和解工作;

  (14)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招标人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5、优先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委托代理费按下述第(八)项另外协商,不包括在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为保证本次法律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如在本项目服务期到期后需延续服务的,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延期1年。续期所发生的费用以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基础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要求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招标人委托中标人的服务项目尚未完成的,中标人仍须尽职尽责履行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招标人对该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不予另行支付,中标人对此须无条件接受。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的交接工作。

  二、投标人资质

  (一)律师事务所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2、成立3年以上,设立资产10万元以上,在册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并且具有担任政府行政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等法律顾问经历;

  ★3、在深圳市有固定经营场所;

  4、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自身及所属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行良好;

  3、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5、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6、执业5年以上,主要服务行业为建筑行业,目前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常驻深圳市,执业范围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7、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方面丰富办案经验,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

  8、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领域的业绩和成功案例,其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深受顾问单位好评,并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9、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11、履行本项目义务、责任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派驻工作人员条件:

  ★要求派驻1名工作人员驻点工作,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法律、中文、工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注:以上标注★条款为必须提供资料的条款,未标注★的条款如有可一并提供,如未提供将不作为废标条件。

  三、投标时间

  投标人请于2021年5月10日9:00至5月14日18:00工作时间内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主楼533室递交投标文件,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755-88134829。

  四、投标文件的制作

  (一)原则

  1、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之处,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无论评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技术与商务部分等组成。其中技术与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投标承诺函(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负责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原件);

  (4)深圳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照片、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地址;

  (6)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承接业务能力优势;

  (8)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9)在职(全职)律师情况汇总表(需反映姓名、执业证类别、在本单位工作时长、执业工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10)投标人近五年从事建筑行业的业绩证明;

  (11)投标人近五年在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业绩证明(若有);

  (12)拟投入本项目工作小组(包括主要负责律师、其他服务律师及派驻工作人员)人员情况表,应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现在投标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如聘用合同等)、简历(拟派驻工作人员)、符合招标要求的近五年业绩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企业概况、获奖情况、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情况、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服务(响应)承诺等。

  以上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为复印件的,需根据要求能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人。无论中标与否,上述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的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2、投标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投标人公章,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4、投标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盖公章。

  7、招标人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密封不严、册装不整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报价

  (一)本项目采取按年报价方式,投标报价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年,超过者则视为无效投标。

  (二)法律顾问服务费由中标人以中标价(含税)总价包干,除中标价,中标人提供和办理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服务范围及内容”第1至4点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付,中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六、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核后,招标人将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组织答辩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表述不清晰或者有误的内容、文字作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定时定点参加答辩会并如实回答招标人疑问。

  (二)答辩会后,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拟派驻工作人员面试,投标人拟派驻工作人员需按通知要求定时定点参加面试,面试中视情况可能会组织笔试。

  (三)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从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拟推荐的律师素质能力、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经验、投标报价、投标承诺、答辩会及拟派驻工作人员面试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选,并以综合得分决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投标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四)报价中必须包含完成合同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相关税费、规费以及企业利润等。任何报价是以投标人可独立履行项目合同义务,通过合理预测与准确核算后,可达致预期效果,满足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报价,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之内。

  (五)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报价必须低于招标控制价,对于不响应此条款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七、其他

  (一)服务要求

  1、服务方式:项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按招标人需要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中标人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深入了解招标人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主动为招标人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对招标人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适时向招标人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招标人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招标人在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招标人法律风险,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2、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1)中标人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招标人可随时与本项目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2)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法律信息应主动、及时、完整、准确;

  (3)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项目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①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②如派驻工作人员无法胜任,需要服务律师提供上门现场服务的,应按招标人的服务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现场;

  ③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招标人;

  (4)情况紧急的,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招标人交办的事务。

  (5)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通报工作进程。

  3、职业操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招标人的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提供版本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4、其他:

  (1)人员要求:为使项目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投标人单位且常驻深圳的从业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投标人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招标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即指派律师)和派驻工作人员不允许变更,若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招标人有权按照中标价的20%/人次向中标人收取违约金或扣减中标人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有权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对中标人不作任何补偿;如上述人员不尽或未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当上述人员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中标人应及时另派人员接替。后任人员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

  (3)出具的建议和意见等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应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并且出具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等所有书面文书应按招标人要求加盖中标人公章,并有本项目服务律师本人签名;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应在招标人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如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建议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超越招标人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代表招标人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中标人及服务律师未经招标人书面授权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招标人有权拒绝执行;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招标人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6)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招标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招标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7)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与招标人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8)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涉及招标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招标人具有法律和经济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9)中标人及服务律师在办理招标人委托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招标人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招标人法律顾问的字样;

  (10)中标人应建立严格的与招标人的资料交接制度,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对每一受理的法律事项(口头咨询除外)均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妥善保管,其中一份定期交招标人办公室备案审查;

  (11)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显有误,服务律师应尽职、主动、及时告知招标人,要求并引导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补充完整准确;如中标人服务律师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招标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欠缺及有关情况有误引致中标人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招标人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中标人应对招标人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招标人的法律文件妥善保管;

  (13)中标人及服务律师不得将其应当经办的本项目项下的法律事务转委托或分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未指定的其他律师(或其他人)办理;

  (14)中标人及服务律师需要购买执业保险;

  (15)如中标人及服务律师等未按要求履行项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尽或未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约定,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作出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扣减处理;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即时取消中标人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诚实信用和服务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b.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指派律师)或主要服务律师的;

  c.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等方式,非法获取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d. 未能按实际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给项目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e. 未能按招标人工作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累计达5次的;

  f. 服务期内拒绝接受任务达3次的;

  g. 服务期内任务完成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给招标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h.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i. 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法律服务事项的;

  j. 拒绝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k.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等;

  l. 非法泄露招标人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

  m. 遗失招标人重要资料文件的;

  n. 在招标人组织的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o.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定、失职失误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或招标人认为严重的其他情形。

  (16)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中标人应按中标价20%的比例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7)中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自身或指派律师、其他服务律师等由于不尽或未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过失等)或违反相关约定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声誉和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8)服务期限内,中标人须根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个案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或共性问题、存在风险等按季度向招标人报送季度服务总结,适时提醒招标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工作,防范风险,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交如实的年度服务总结;服务期限届满,中标人须另外向招标人提交完整服务期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档案,协助招标人做好归档、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承担招标人法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应附表分项列明受理时间、事项概况、处理结果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并应有经验总结及提出工作建议,上述工作将作为合同价余款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19)合同有效期内,若招标人非因中标人违约等中标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招标人按中标人已服务期限按比例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作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若由于中标人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还已收取的招标人全部款项。

  (20)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及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被其他任何第三方要求权利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招标人全部损失。

  (21)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按照中标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2)中标人同意,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人制定的相关制度或要求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确定。

  (23)中标人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过失或者错误,违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原则和未尽义务,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4)未尽事宜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

  采用按年付费方式,每年服务期开始一个月内付款50%,一年服务期结束后付款40%,10%根据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支付:履约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支付10%,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不予支付。

  每一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税制度的税务发票,并且收款人、出具发票人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付款时招标人将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违约扣减款项等。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按照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项目合同,对投标文件及澄清材料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招标人的理解为准。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本招标公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项目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本招标公告;

  (5)中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作出有比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招标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中更有利于招标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本招标公告和本项目合同,中标人须按这些响应履行承诺。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而不对中标人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若合同无法签订是由于中标人违反投标承诺造成,招标人同时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价20%的违约金。

  附件:投标承诺函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21年4月30日


文档附件: 附件:投标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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