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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8 16: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分析及工作目标

  (一)现状分析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围绕审批制度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开展了系列卓有成效工作。一是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深圳90”改革,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长减少至90个工作日以内、压缩2/3,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33个工作日以内。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出“不见面审批”和“全城通办”事项清单各300项。三是全面开展全市政务事项标准化梳理,99%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但是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数据归集使用标准不统一、质量不高、动态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依然存在。

  (二)工作目标

  针对现状问题,继续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努力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推广相关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加快建设全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工程。到2019年6月底前,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监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援助项目)过程中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全部对外公开。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且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公开范围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土地供应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登记及赋码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城市更新除外)、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城市更新除外)、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或备案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土地供应信息:经政府批准的农转用审批情况;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非财政性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超过50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备案;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决算审核(计)、审核(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二)细化责任分工

  市政府各直属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登记及赋码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等。

  2.市规划国土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城市更新除外)、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城市更新除外)、经政府批准的农转用审批情况、市政类线性工程初步设计核查意见等。

  3.市住房建设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项目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非财政性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超过50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备案情况。

  4.市人居环境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文件。

  5.市水务局: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或备案结果,水务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结果,水务类项目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6.市交通运输委:交通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交通类项目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7.市政务办:各审批事项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8.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计)、审核(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三)拓展公开渠道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建筑工务署要在门户网站将此方案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市场监管委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公开。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组织部门,统筹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协调监督部门,将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市经贸信息委作为技术支撑部门,配合各部门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行政审批流程,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各区(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二)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加大考核力度

  项目主管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年度已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适时对落实情况进项专项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信息公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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